史记·滑稽列传·刘海龙
刘氏海龙,世隶耕,壬戌年投于陇之天水,有岐嶷之姿。其父访乡绅,曰:“天水者,龙城也,然公子志在四海。”遂名海龙。
公子幼年,喜武厌文,屡试不第,遂辍读。务农苦,公子不适,自谓:志在四海者,岂可困于阡陌纵横,鱼跃农门堪为龙也。渐有闯荡之心。
年至千禧,京城奥运,四夷来朝,盛世景象播于九州,公子心向往之。公子曰:大丈夫当拳打下山猛虎,脚踢入海蛟龙,农忙误我,弱冠之年不期而至,岂可一事无成?遂阔别父老,孤身赴京。时年,公子年十八。
恰盛世,侠不逢时,公子遍寻拳馆无迹、镖局无踪。盘缠将尽,公子饥餐露宿,衣不蔽体,然还乡非锦衣者耻。公子起盗心、行窃实。京城衙吏神武,公子吐脏归案。服刑四年又半载。世有诗叹曰:“十八弃农忙,弱冠伴铁窗”。
后,公子赴姑苏,驻昆山,时西北望,慈父泪眼,如云梦幻。丙戌年,公子本命,凶。公子与人斗殴,昆山衙吏至,公子受困五日。次一年,公子遇贵人,青眼于公子拳脚,收之委与讨债。公子勤,有劳,得赏,进而卖力。然公子不慎,事涉敲诈勒索,昆山衙吏怒,复收之九月有余。又三年,公子毁人财物,昆山衙吏三至,公子收监三年。
而立年,公子悔己半生,曰:吾已三十,当开堂收弟。夜,公子与邻人许公生口角,公子取刀殴之,许公败,胸腔积液。然许公惮公子复仇,遂与公子解,未报官衙。时有农人焦伟伟、农人朱吉强等,亦曾作奸犯科,闻公子四收于衙而无损,取刀殴人而未收于监,叹为神人。遂问策于公子:“何以刀击而其不死?公亦不收于监?”公子笑曰:“吾取刀拍之以图其惧,而非以刀刺之、砍之、剁之,伤不致其死,只致其心生怖焉,吾何罪之有?”焦朱顿悟,跪伏齐曰:“同义九,汝何优?”遂拜山头,以公子为尊。
夜,公子与焦朱等对饮,言及同镇杜员外,切齿。酒助性,醉壮胆,公子率众杀至歌肆捉拿杜员外。杜员外不敌众,伤。昆山衙吏惊,公子就擒。此乃公子五进衙也!本应重罪,然一众从犯纷获悉而逃,公子将众一一供出,有助衙吏破案之功。遂轻判两年又二月。
时有脑洞开者,闻有地曰快手者,钱多人傻,打赏巨、获利捷。创天安社,召集渣土车夫、刑满释者、讨债壮丁等社会闲杂,刺青为衣,寸光代帽,以图钱财速至。公子刑满,见天下已变,遂入天安社,以鬼像覆身。时有云游道人劝曰:“以鬼像附身者,或为鬼像反噬,公子宜洗之。”公子无视之。公子以鬼像为衣,呼朋唤友,夜夜笙歌,纵笑于歌姬之间,未尝打杀之旧。昆山两年泰安。
后,有毒枭甄与公子有隙,毒枭甄暗市于昆山。公子报于官衙。官衙至,毒枭擒,公子居功。受见义勇为之赏,领金五百。有诗赞曰:“卖友求荣不可耻,改邪归正应可师”。
戊戌年,公子又本命,凶。庚申夜,公子与狐狗歌姬等饮,欢未尽兴。遂驰宝马以夜游。路遇一驴,驴主袭白衣,夜色如无常,阻其右。公子怒,委狐狗下马责之。驴主以理论之。公子大怒,取刀责之。驴主仗其魁梧,而视公子身高如提莫冯氏,故而无惧,继以理论之。公子丢面于狐狗歌姬,遂以刀拍之,使驴主惧。驴主身矫捷,迅而避之。公子追,然半醉手颤,刀落于地。驴主眼疾,捡之自用,劈之公子。公子惧,走于马。驴主惧鞍内复有刀,遂劈之剁之砍之。狐狗歌姬畏,不加阻之。
公子卧,肠流,刺青覆其肚者,如鬼面吐舌。公子忆道人之言,悔之,悲呼:救命。俄尔,卒,时年三十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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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哥,丢掉刀的那一夜
01 武功再高,也怕菜刀。
当龙哥从宝马车里抽出菜刀砍向电瓶车车主时,一定想不到最后倒下的会是自己,也一定没想到,他死后会被评价成“黑社会中的精英”,成为街谈巷议的“人物”。
根据昆山市公安局的通报,27日晚,坐在宝马车中的刘某(龙哥)与骑电瓶车的车主于某发生口角。刘某先是下车推搡了于某,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多次砍向于某。
未曾想此时长刀不慎落地,于某捡起长刀,多次砍中刘某,最终刘某因为失血过多而死。
短短三分钟,龙哥从血气方刚地砍人,变成倒在血泊里抽抽,体会了人生的至喜至悲;在死后的24小时,龙哥以“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的形象登上热搜,无意中成了解救滴滴于水火的“白衣骑士”。
至此,江湖再无龙哥,龙哥只存在于江湖的人声鼎沸之中。
02
在大多数网友的眼中,龙哥的死是因为欺负人而罪有应得;但对于想要混社会的年轻人来说,龙哥却活出了黑恶势力应有的样子。
龙哥今年36岁,甘肃天水人,身上有凶兽纹身,经常佩戴夸张金银饰品,参照济南市公安局的描述,龙哥具备最典型的黑恶势力特征。在网上,龙哥被评价为让“天水市警察都头痛的人”。
岁过千禧,年过二八,也许是觉得天水太小,成年后的龙哥蛟龙入海,北抵京城,南下江苏,在离家上千公里的地方混社会,在最接近权力和最接近财富的地方都吃过牢饭。
根据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的判决书((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龙哥“履历颇丰”,盗窃、打架、敲诈、捅人……十年大好光景,龙哥就在进出牢房中蹉跎。
1 2001年7月 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 2006年9月 因打架被昆山市公案处行政拘留五日;
3 2007年3月 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4 2009年5月 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5 2013年1月 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被告人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但取得了被害人许某的谅解。
6 2013年7月 因故意伤害罪被昆山市公案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后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2015年出狱时,龙哥已经年过三十。也许是觉得已到而立,也许是厌倦了江湖纷争,龙哥低调“归隐”。在截至本案爆发的三年内,龙哥未再曝出过事端。并且,今年三月,龙哥还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了毒贩。龙哥还被昆山市评为“见义勇为好市民”。
渐隐江湖的龙哥爱好广泛,在有限的不坐牢的时间里,龙哥纵情投入到无限的文体爱好中去。龙哥好交友,不论是高档会所,还是乡间野餐,不论是烧烤还是火锅,龙哥都能跟兄弟们把酒言欢,忆往昔狰狞岁月。
龙哥虽然个不高,但身体蹲实,胸肌壮硕,一来当年跑江湖有底子,二来经常做俯卧撑锻炼。
兄弟之中,龙哥之所以被奉为龙哥,并不仅仅是因为资历老,更因为龙哥会真功夫,有真本事。看龙哥展示的搏击技巧,一招一式之间,4、5个人应该很难近身。
龙哥热爱纹身,肚子上的龙头张扬个性,表达自我,两臂的翅膀彰显力量,预示着飞得更高。
龙哥还是个文艺爱好者,能歌善舞,喜欢就着洋酒唱K,虽然没亲耳感受龙哥的歌喉,但龙哥的肚皮舞跳得着实不错。
但就是这样一个“能文能武”的龙哥,最终还是没能按捺住跑江湖时的冲动,在8月27日晚上,龙哥再次挥起了砍刀,最终落得一个被反杀的结局。
龙哥死后,原来的兄弟们纷纷在朋友圈中纪念龙哥,对他们来说,龙哥的离开无疑是沉痛的。
在“天堂纪念馆”的网站上,龙哥的虚拟灵堂人气颇丰,来祭奠龙哥的人络绎不绝。但他们只是想给“龙哥之死”找一个合理的解释。
龙哥兄弟“沈队长”首先出来鸣不平。他眼中,杀龙哥的电瓶车主一定是一个“仇富的Loser”,甚至存在着因为仇富而“过当防卫”的“违法”行为。
但有海外网友却认为,龙哥实在不应该挑衅。在现场视频中可以看到,是宝马车违规变道在先,况且电瓶车主几次想要离开,龙哥依旧不依不饶,他最终没有战胜自己“过度补偿”的心理。
另外,有传闻说龙哥的运气实在太差了,碰到了一个退伍军人。
再加上久疏战阵,龙哥连基本的捉刀姿势都还给了江湖,根本无法一战。
当然,也是有人相信龙哥的即战力的,在他们看来龙哥挥刀只是吓唬人,是江湖暗语。无奈电动车主是个纯粹的良民,没有领会。
并且,龙哥离开江湖后,其实跟警方已经有良好合作了,不应该轻易犯错。
而无奈之下,龙哥最后只能“舍生取义”,用生命捍卫了自己“见义勇为好市民”的形象。
03
抛开调侃,纹身男因为滋事而被反杀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今年4月,黑龙江籍男子张某驾车经过广西灵山县时,停车割走种在路边的香蕉,并持刀威胁村民,最后被村民打到住院。
在这些主动滋事的纹身男眼中,纹身是一种身份加持——张牙舞爪地猛兽伏在身上天然就带着“别惹老子”的威势。所以,他们有的人常常不分场合地袒露着身上的纹身和五花肉,享受着别人不敢直视的“帝王感”,并以为这就是横行的资本和理由。
但如今,纹身已经跟“抽烟、喝酒、烫头”一样,变成一种普遍的大众消费品了,试想,连小岳岳都把“小猪佩奇”纹在身上了,其他的猛兽还那么有力量吗?
记得,在电影《功夫》里,周星驰带着小弟林子聪去挑衅勒索。林子聪一身肥膘,两把斧头横在胸前,威风凛凛。但没想到,看起来软弱的村民却各个身怀绝技,耕田大妈一拳,就把周星驰打到吐血。
高手在民间,最有力量的还是人民群众。
电影里,明白了这个道理的周星驰,选择了正义,上天见我佛,收回了致命的如来神掌;现实中,龙哥已经丢掉了砍刀,那些经常滋事的纹身男们也应该学会敬畏了。
END
转自:http://www.sohu.com/a/250816337_376155
昆山“反杀”事件现场:白衣男一直握着刀 警察来才松手
原文有视频
被害人名叫刘海龙,1982年出生,此前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后在江苏昆山经营一家典当行,周围邻居称:“我们做生意跟这种人不打交道的。”
监控视频拍下的事发现场画面。 图片来自视频截图
文|新京报记者 吴靖 秦宽 张彤 刘洋
实习生 | 李想俣 曾雅青 王露晓 张熙廷 徐静 齐鑫 编辑 | 滑璇 林野
► 本文约 3053字 ,阅读全文约需 6分 钟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监控视频显示,刀是由刘某某从其所乘车辆中取出,并向于某某连挥数次。后刘不慎刀落,刀被于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朝刘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倒地。在刘起身过程中,于朝刘回砍三刀。在刘起身离开后,于又从身后追砍两刀。警方通报,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无生命危险。
今日,剥洋葱探访事发地,发现事发十字路口附近有一条南北向的河流,血迹从十字路口向震川东路延伸,长约10米。有目击者回忆,当晚刘某某一路跑向路边并跌落在草地上,伤得很重。
剥洋葱 从知情人处证实,被害人名叫刘海龙,1982年出生,此前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后在江苏昆山经营一家典当行,周围邻居称:“我们做生意跟这种人不打交道的。”
最新通报中,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表示,目前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嫌疑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法律界持有不同观点。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探访昆山砍人现场 “花臂男”店面邻居:跟这种人是不打交道的。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被夺刀后遭追砍7刀
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
事发监控视频显示,27日21时36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黑色轿车突然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宝马车上先后有三个人下车与骑车男理论。58秒后,一黑衣男子从轿车驾驶位上下来,快步走向骑车男,并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约两分钟后,该黑衣男子忽然返回宝马车,从车内取出一把长刀,持刀冲向骑车男,并多次作出挥刀动作。
骑车男见状不停躲避,在此期间,黑衣男子不慎刀落,刀被对方抢到。在抢刀过程中,骑车男朝黑衣男子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其倒地。在黑衣男子起身过程中,骑车男朝黑衣男子回砍三刀。在黑衣男子起身离开后,骑车男又从身后追砍两刀。另有现场图片显示,黑衣男子浑身是血,侧身躺在路边的草地上。
8月29日,新京报记者探访了昆山砍人事件发生地。事发地所在的顺帆北路与震川东路交叉口,属于昆山城东的开发区,人烟稀少,往来车辆较多。
8月29日,事发的路口。新京报记者吴靖 摄
29日晚,一名目击者新京报记者讲述了事发经过。他称自己赶到现场时,双方矛盾已起,赤手空拳打了一会儿。当时,宝马男刘海龙朝着于某明踢了几脚,于某明未有太大动作的反击。
随后,刘海龙回到车里拿出一把长刀。但因为他站在马路对面,没有看清刘海龙持刀伤人的细节。“当时很多人和我一样站在马路对面,都不敢靠近。”上述目击者说。
此后,刘海龙不慎将长刀掉在地上,于某明捡起刀后朝着刘的肚子捅了一刀。刘海龙一路跑向路边并跌落在草地上,腹腔内器官已有外露。“他吃力地把肠子塞进去,还大喊了几声救命。”上述目击者说。
之后,于某明回到十字路口的宝马车前,神情呆滞,很紧张。该目击者回忆,于某明手里握着刀一直没松开,直到旁边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才松手。
上述目击者还说,他与死者刘海龙相识。“他(刘海龙)是做金融公司的,一会儿赔钱,一会儿赚钱。被杀的时候正是他有钱的时候。”目击者称,刘海龙身高不足1.65米,于某明的身高目测约有1.8米左右。
记者在现场发现,事发的十字路口附近有一条南北向的河流,血迹从十字路口向震川东路延伸,长约10米。有路人称,砍人事件发生时,刘海龙倒在河边的草地上。有住在附近的居民感叹:“医院就在2分钟车程的地方,砍得太重了,来不及抢救。”
事发地残留的血迹。新京报记者吴靖 摄
8月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事发后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28日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经初步调查,该案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并表示,目前昆山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被害人经营典当行 今年获见义勇为证书
事后,当事双方资料被网友扒出,受害人刘某某名为刘海龙,甘肃人。多段网传视频中,刘海龙留着板寸头,上半身满是青黑色的文身,个子不高,比周边友人矮一个头,体型健壮,视频中大多都在与友人在饮酒。
记者也从知情人处证实,该案中被害人名叫刘海龙,1982年出生,甘肃人。此前,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
19岁时,刘海龙在北京盗窃,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四年六个月监禁。刑满之后,刘海龙来到江苏昆山。2006年9月,刘海龙因为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此后不到半年,他又因为敲诈勒索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了九个月。
2009年5月,刘海龙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又因琐事两次与人发生冲突,致对方左侧胸腔积液和骨折。2014年5月13日,刘海龙被昆山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罪名判处了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据统计,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而今日下午,记者也从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证实,刘海龙曾因提供线索协助警方破案,于今年3月获颁“见义勇为”证书。
记者多方打听后得知,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开了一家名为“聚业典当行”的店铺。附近一家店家老板告诉记者,刘海龙在这里开典当行有两三年的时间。
“店里有一两个店员守着,但刘海龙不是天天都在。”这名老板称,刘海龙和他同是甘肃老乡,平常会去他店里吃面,得知刘还有一个13岁的儿子,“宝马车经常是他开,今年才见到的,是个新车。”
8 月 29 日晚,新京报记者在 合丰村 现场发现,该典当铺大门紧锁,已歇业。附近的一名店主说,今天是典当行关门的第一天。
据上述店主介绍,刘海龙是2015年左右开始在这里经营典当铺的,养着四五个员工。他平时为人热情、直爽,说话特别响亮,但不是网上说的那种黑社会式的人物。事发当天,刘海龙还从典当铺开着宝马车离开,路过时微笑着对他打了招呼。
在聚业典当行招牌上方,还有另一块较大的广告牌,广告牌上写明“聚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营办理信用卡、银行贷款、小额贷款、车辆抵押、房屋抵押、民间借贷、0首付购车。后附有电话,记者拨打电话多次,显示关机或无人接听。
电动车车主于某明:工程主管,工作勤奋
新京报记者获悉,砍人致死的电动车车主于某明是昆城一品国际宴会中心 ( 下称“昆城一品” ) 的工程部经理,主要负责水电工程方面的工作。于某明的一名同事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于某明)在我们单位是很好的一个人,非常随和、乐观,和同事的关系都很好。”
昆城一品距离事发路口很近,直线距离不到 200 米。这座开业不到一年的高档宴会中心,内部金碧辉煌。
据于的同事透露,去年 11 月昆城一品开店以来,于某明就在这里工作,“他非常勤劳”。一般情况下,于某明早上八点左右就到公司上班,比规定时间早一小时,而且经常加班到晚上九十点。“有的客人喝酒喝得很晚,空调都一直开着,管工程的他就要陪着。”
此外, 8 月 29 日早 6 点左右,网友“ 0515 慕雪飘飞”曾在百度贴吧的“昆山吧”发帖,称自己是于某明的前同事,后帖子被删除。在贴中,该网友透露:“于海明生活压力挺大,不是网传退伍军人,一个手机用了四年都没舍得换,他家中很不幸,去年十几岁的儿子患癌症,年底父亲又走了。”
29 日晚,新京报记者联系了该网友。他称自己是于海明的前同事,帖子里描述的于家情况属实。该网友说,自己已与于某明的妻子通过电话。于某明妻子向其的透露,于某明已离开医院,目前被警方控制,家属正在联系律师。
截至发稿时止,记者尚未联系到于某明的妻子,也未获得其他可以证明于某明的家庭情况的消息或证据。
于某明在昆城一品的同事也表示,对于网传于某明家中的困难并不了解,“他很少和我们提到家里的情况”。
法治的细节“宝马哥案”为什么适用特殊防卫原则
近日,一段视频刷爆朋友圈。视频中,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躲闪,骑车人对司机连砍数刀。28日晚间,该地公安发布通报:两人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刘某某(宝马司机)因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引起了激烈争论。
正当防卫是一种私力救济。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被严格限制,紧急状态下才可能行使有限的私力救济,所谓“紧急状态无法律”。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因此该制度对于防卫人不能太过苛求,应当有利于动员和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
当然,任何暴力都必须适度,否则就可能造成更大之“恶”。因此,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要具备紧迫性和适度性两个基本要素
。
所谓紧迫性,就是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如果不法侵害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那就不得正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通常可以表现为这样几种形式:不法侵害人已达到了侵害的目的;侵害人失去了侵害能力;侵害人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侵害人向防卫人(或被害人)告饶;侵害人已被抓获。当这些形式之一出现时,就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应再实行正当防卫行为。(高格:《关于正当防卫的几个争论问题》,载《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
但是,
在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结束,必须站在一般人立场,从普罗大众的角度来看是否具有紧迫性,而不能按照理性人的事后标准
。换言之,我们要代入防卫人的角色,设身处地综合考虑他所处的情境来判断他是否依然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
因此,
在本案中,问题在于,如果你是防卫人,你是否会认为“宝马哥”已经丧失反抗能力,自己已经不再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
?有许多法律人喜欢做理性人的假设,喜欢站在事后角度开启上帝视角,但是没有人是理性人,人们或多或少都有弱点,也许只有机器人才是真正的理性人。法律必须考虑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而不能动辄以事后诸葛亮的冷漠与傲慢来忽视民众的声音。
上个世纪80年代,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粪坑案)。一妇女回娘家探亲,在路上遇到一个持刀歹徒,歹徒企图强奸。由于歹徒身强体壮,而且此地还是山区十分偏僻,该女自知不是歹徒的对手,也无法求救。因此,她假意顺从就说找个平坦点的地方。当走到一个化粪池旁,该女示意歹徒脱衣服。歹徒见其非常配合就放松了警惕,在脱套头毛衣的时候,趁歹徒头被毛衣包住,女方用力把歹徒推倒在化粪池里。此时正值寒冬,粪池很深,歹徒挣扎着用手攀住粪池边缘往上爬,女方就用砖头砸歹徒的手,不让歹徒上来,十多分钟后歹徒淹死在粪池中。
此案在当时也曾引起争论。有人认为歹徒跌入粪坑,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此时不能再进行不法侵害。还有人认为,根据当时的特定情况,危险并没有排除,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参见陈兴良:《口授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254页)。
粪坑案的焦点在于,如果你是女方,你是否会用砖头砸向男方?结论是肯定的,所以这是标准的正当防卫。
在去年引起极大争议的于欢案中,一审法院曾经认为于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属性,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于欢没有遭受紧迫的危险。但二审法院改变了这种错误观点,认为于欢依然面临着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该案后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九十三号指导案例,用来指导全国司法工作。指导案例认为:“于欢是在人身自由受到违法侵害、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且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其靠近围逼的人。因此,可以认定其是为了使本人和其母亲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因此,在“宝马哥案”中,从一般人的而立场来看,不法侵害仍未结束,防卫人的防卫具有紧迫性。
正当防卫的另一个条件是适度性。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正当防卫的适度性应当以必要说为基础,结合基本相适应说进行辅助判断。
衡量行为是超越必要限度,主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而“是否必须”又可综合考虑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结果和行为上是否基本相适应
。
同时,为了鼓励防卫人向不法侵害作斗争。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只要遭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
这个制度一改1979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过于苛刻的做法(1979年刑法规定: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是防卫过当。)希望能够鼓励民众见义勇为,向不法侵害做斗争。当年在修改刑法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主张扩大防卫人的防卫权,避免防卫人畏手畏脚,伤害民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1997年刑法通过不久,浙江就发生了叶永朝故意杀人案,该案是对新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首次回应。“1997年1月上旬,王为友等人在被告人叶永朝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为友等人路过叶的饭店时,叶向其催讨,王为友认为有损其声誉,于同月20日晚纠集郑国伟等人到该店滋事,叶持刀反抗,王等人即逃离。次日晚6时许,王为友、郑国伟纠集了王文明、卢卫国、柯天鹏等人又到叶的饭店滋事,以言语威胁,要叶请客了事,叶不从,王为友即从郑国伟处取过东洋刀往叶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为友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抱住,两人互相扭打砍剌。在旁的郑国伟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的头部,叶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为友扭打,将王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手中的东洋刀。王为友和郑国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也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为友全身八处刀伤,左肺裂引起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郑国伟系锐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贯穿伤、右心耳创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气胸而死亡;叶永朝全身多处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永朝在分别遭到王为友持刀砍、郑国伟用凳砸等不法暴力侵害时,持尖刀还击,刺死王、郑两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其主要理由是:叶永朝主观上存在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有斗殴的准备,其实施行为时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叶永朝的犯罪行为在起因、时机、主观、限度等条件上,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二审法院最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认为叶永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时,奋力自卫还击,虽造成两人死亡,但其行为仍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1期)
与于欢案不同,
在“宝马哥案”中,防卫人遭遇的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侵害,而是严重危及生命的暴力危险,因此“宝马哥案”与叶永朝案具有同类性,应当适用特殊防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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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人要有逻辑推导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常识。法律人要学会谦卑地听取民众的朴素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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