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建议后期的业务, 专业的业务,要找专业的人士去帮你完成。

还是好好开发新的业务,做好新的工作,从新在慢慢赚回来的。

2年的问题了, 官司,精力, 金钱估计赔进去了不知道多少。 不如好好把后期的业务做好,慢慢赚回来。

国内的官司,基本就是拖。。。做为企业,根本拖不起。



楼主回复:


  说的及是,前几次去法院的时候看到一个刚毕业的司法学院的学生在传达室更换出入证,此人走后,传达室的人告诉我说这就是以后的法官。。

确实我们无从知晓刚毕业的他们在幸运的进入法院后,他们是否能懂的在国际贸易和海事纠纷中我们所发生的故事,我们也无从判断他们是否会给予客观而公正的判断,但是诚然这是中国的司法现状。

生活还在继续,这个秋天播撒下新的希望

下面是第二次开庭纪实的更新部分,中间我并没有加入我个人的评论,待纪实写完了我会整理下我的问题列在这里:

主:关于货代收据,被告有补充的吗?

两被: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气体用的货物信息要求被告订舱,被告签发了货代数据构成了要约承诺这一陈述存在偏差,被告并非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订舱 而是以货运代理人身份代为订舱,原告忽略了要约承诺中最重要的即针对双方合同关系的合意,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看出被告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有关货物的出运。反之,被告通过完整的证据链已经可以证明被告是以货运代理人的身份接受货物出运,原告已经承认其事后根据事后推测要求被告承担承运人责任,而非根据有关事实和根据。

主:被告,关于涉案货物你有没有签发过无船承运人提单?

两被:没有,改票货物只有长荣的海运单,操作不是凭单放货,与以往货物完全一致。

主:本案第二个焦点问题就是长荣的海运单中的SHIPPER,错误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两:是因为恰恰能证明被告从未意图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行事,理由是如果以无船承运人身份则无需要记载任何实际托运人名称,正是自身不欲以无船承运人身份行事,则需要在船公司截单前将实际承运人身份列明,但是由于当时截单时间较为紧迫,将案外人的名称写入,但结合涉案货物无需凭单放货。只需要收货人名称记载正确即可,因此该记载错误并不是影响涉案货物的实际交接,而且,该记载错误与原告诉请的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主:原告,你见过长荣的 海运单吗?

原:长荣的海运单是2016年1月6日见到的电子邮件

主:原告,长荣海运单托运人即在错误与你的诉请之间有什么关联性?

原:  首先,本案的提货是否需要提单,如果提货这问题并没有约定,在此情况下,原告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是有权利要提单的,要提单就是凭单放货。其次,本案货物在操作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原告得知收货人将要破产,导致原告收不到货款,原告有权利向被告索要提单,但是被告没有出具他自己的提单,退一步,原告说帮我们让实际承运人出提单,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实际承运人要求必须让原来的发货人也就是潍坊..公司出具同意更改的保函,但是潍坊..公司至今不同意出具,导致了关键的12月28   29   30日可能获得提单的有利实际错过,被告的人给实际承运人说两次提单不该了,虽然31日被告又给实际承运人说继续签发提单,但是由于被告实际并未拿到真正的保函,还是拿不到正本提单,。因为拿不到提单,所以我们无法用提单控制货物,导致货物被放货。对方反复强调实际承运人货到港后不能再签了,实际上即使说能给我们签也还是签不了,因为没有保函,不放货给收货人的原因是因为对方快要破产了,害怕拿不到货款所以必须控制货物。请求更改的是签发提单

两被:不同意原告的说法,因为根据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该涉案货物的货权在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前已经转移,原告无权去的任何货权和物权凭证。而且, 从原告的证据第107页可以看出,承运人的代理也回复是既然物权在收货人手里,现在托运人无法做到更改提单,如需更改,还要请托运人联系收货人,因此无法改单,改单包含两个,意思该发货人,但是没有成功,因为一直不肯改,但改发货人在签发海运单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异议,因为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无需凭单放货,托运人记载并不影响实际放货,只要收货人证明自己的身份即可,二是海运单改为正本提单,则根据长荣代理的回复是由于货权在收货人处因此无法更改,一是吻和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十八的陈述,二是符合双方之间长久以来的操作,因为就一票货物不可能有两个权利方,也就是印证为何长荣公司拒绝签发提单的意思表示

主: 原告 你按照被告的指示交货之后到你主张的12月13日索要提单,在此之间你如何交涉?

原:航运实践中,场站所有集装箱的入货货主给场站材料就行,场站不给收据,只能拿着缴费的单据,我们手里有,过段时间后,承运人或者货代给我们相关单据

主:订舱过程中哪份邮件看出你明确提出要被告签发提单的请求:

原:在订舱的前期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发送了订舱的信息,订舱邮件中没有载明我方让对方来签发提单的问题,但是在被告向原告签发的FCR 和草稿件中上面载明涉案货物是依据提单项下条款运输。在12月13日, 我们向他要提单,对方给我们发送的是FCR 草稿件,和最终的版本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

主:提交的证据64页,A货代出具的发票中各种费用中特别提到有船东提单,你如何理解?

原:最后的单据内容是被告写的,我们不懂,那个时候不知道船东提单的存在

主:涉案货物在目的港如何提货?

原:是凭证本提单

主:证据SUSAN是谁?

原:是我们公司的人,根据69页的发件人是实际承运人的人,他是和被告之间操作的,实际上原告并不知道,而且该人在接下来的邮件中说原告不说订舱人,也不是SHIPPER所以无权和其说话

主:提单号...是不是实际承运人的海运单?

被:是实际承运人的还运单号

主:原告,74页的。。邮件内容说明知道船东海运单的存在吗?

原:从来没有告诉我这是海运单

主: ..是谁?

原: 是A货代的人

主: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说明的?

原:对于退运货物,双方邮件提到,原告在开始的时候要提单,紧接着要求退运货物,提出要求,对被告和实际承运人都发送了邮件,同时询问了退运的操作方法,双方也有一些答复,这是拿到提单后的一步了,就是说我们向对方和实际承运人都提到了要求退运货物,一直没有成功是因为海运单中的托运人记载错误。

两被: 我们的意见是由于退运事实上的一个 新的运输合同,其中涉及海关,承运人守护人等,并非原告提出退运就必然可以退运。本案中双方  原告与长荣之间从未就退运达成一致,而且通常的退运是指享有货物所有权的人能够依法提出的权利,该退运权引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司,而原告证据十八已经证明货物所有权在交付第一承运人之间已经转移,原告已经不享有货物所有权,所以不享有退运权,承运人在得知货物不属于原告的情况下而听从原告的指示。


主: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有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首先对于被告代理人不认同。第一 证据十八原告货物权转移应该有证据支持,电脑我认为证据没有这么说。上面写的2011年,事情应该是2011年的,详见代理词

主:下面有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两被:1关于货权的问题  可看一下原告证据十八第171页,在购买条款原告与案外卖方达成的协议中,在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货物物权即转移,符合FOB 贸易术语的相关规定   2  :关于12月13日要求的提单的说法,结合双方11月份确认的即为FCR且在原告收到FCR后长达半个多月的时间均没有要求签发提单,仅在得知收货人可能破产的情况下才要求改单,要求改海运单为正本海洋提单,可见原告对于被告签发的FCR作为代理人的身份是认同的,只是其在贸易合同可能产生风险的情况下出的下策,双方就被告签发提单从来没有达成合意,同时,就刚才原告针对法庭提问滴71页所记载的海运单号码时,原告认为这个号码就是提单,结合所有的业务中原告从来没有要求被告签发过提单,因此,可以推测原告事实上一直认为有海运单即可,换言之,原告并不需要任何提单来作为结汇工具,结合原告在交付货物运输后即丧失货权的事实,可见原告在12月13日所提出的提单系双方之间确认的货代收据,而并非所谓的正本提单   3 被告代理人认为 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是以订立合同当时的意思的表示为准,而不应以事后发生风险以后为了寻求弥补而再行确认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陈述承运人识别是难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但该判断的前提是各方在订立合同当时没有明确自己的身份所以要根据证明所证明事实还原当时订立合同时的真正意思表示,在本案中不存在这一的问题,因为原告从未将被告当做承运人,被告也一开始明确了自己的身份,双方订立合同当时的本意就是不签发提单,而是以FCR,请问原告有没有被告签发的正本提单证明  4 关于退运,合同法308条规定中的中途停运权源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适应条款时也有一个前提,即货物停运权没有转移才能行使该中途停运权,如果货物已经转移,贼没有适应的可能  5  被告认为 由于原告不享有货权,因此其不享有要求签发正本提单,索要正本提单  要求中途停运和退运的权利,这都是与物权紧密相连,被告就海运单记载错误对于原告的损失并不存在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

主:下面当事人双方相互辩论,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关于原告证据十八,我认为其中并没有放弃物权,文件尽管是我们提交的,这个文件是国外的一个方面发过来的,是2011年,我们取得最后一段,关于物权的问题 即使指的是本案货物,也对我们无效,因为是单方面说的,我们没有这么说,货权转移是否应该看卖卖合同  2 被告说以前怎么做现在怎么做这是错误的,即使以前没有要提单,但现在有权要提单

两被:关于有没有物权,订单第三页右边中间是所谓的购买条款,该条款已经并入提单

原:证据十八是要做认证的,为客户单方面认定的


主:法庭辩论结束,下面有当事人做最后的陈述

原:对方所述合同条款 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该条款上签字了,所以对原告不生效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两被:请求法院驳回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

主: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

两被:同意

主:现在休庭  各方看笔录  无误请签字

以上是2017年7月份的第二次开庭纪实,今天分享在这里,重新输入的时候 庭审情节历历在目,内心百感交集,不过 开庭后对方还是拒绝了调解,原因不得而知,虽然现在还是很气愤 但是没判决以前 我想还是要耐心的等待 ,等待看一看对指定货代这样的行径到底有什么样的办法可以做到合理有效的约束,看一看我天朝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