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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自己头撞尾 能否索赔
保险公司:这起事故不属“碰撞”,不赔
江北法院:车头车尾两份保险,赔
出车祸后,投保车辆会按照相关规定得到相应赔付。然而有这样一起另类车祸,大货车后面的半挂车撞了前面的牵引车。该类型“碰撞”属不属于车损险承保的保险范畴之内,成为事故焦点,这关系到车主能否获得赔付问题。
昨天,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原因 大货车避让不当 车尾撞上车头
去年8月30日,江东区江南公路地段发生了一起特殊交通事故。
一辆大货车因为避让措施不当,导致车后部的半挂车撞击到了前部的牵引车,牵引车损坏。与以往交通事故中的两车相撞不同,此事故是大货车自身的两个车厢发生碰撞。
事发后,大货车所属的宁波长运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向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立即赔偿保险金1.05万元。
得知此事后,保险公司认为牵引车和半挂车之间发生的“碰撞”不属于车损险承保的保险范畴,拒绝赔偿。
于是,储运公司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告上了法院。
●争议 车头车尾是独立的,还是一辆车?
庭审过程中,储运公司(原告)提出发生事故的大货车牵引车和半挂车分别使用不同的车牌号码,且分别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
因此储运公司认为,自己支付了足额的保费,保险公司也已经对车辆进行财产承保。那么现在牵引车因事故造成损坏,保险公司拒不赔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对于储运公司的说法,保险公司认为车损险规定的“碰撞”是特指两个物体发生碰撞,根据相关条例“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的规定,事故中牵引车和半挂车之间发生的“碰撞”并不属于车损险承保的“碰撞”范畴之内,所以否定了储运公司的诉讼理由,拒绝承担赔付。
问题焦点明确,这起交通事故中的“碰撞”是否属于车损险承保的范畴成为关键。
●判决
车头车尾分别上了保险
保险公司应赔付
法院认为,就牵引车的车损险而言,它的保险对象就是该牵引车,除此之外的物体(包括它牵引的半挂车)相对于牵引车而言均是“外界物体”。因此,半挂车撞击牵引车也属于外界物体撞击被保险的车辆。
另外,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把牵引车和半挂车视为独立的车辆,而在理赔时却又认为两车是一体的,使得储运公司付出的保费和得到的保障不成正比,不公平。
江北区人民法院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定,应当以原告储运公司的理解为准。双方的商业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均应恪守合同之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故判保险公司支付储运公司保险金10207元。
□通讯员 杨春旋 房伟 见习记者 陈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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