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三:使用禁用工具猎捕珍贵鸟类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禁猎区使用捕鸟网猎捕画眉鸟5只,经鉴定,画眉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定性分析:本案涉及犯罪对象的双重保护。画眉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使用禁用工具猎捕画眉鸟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1)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猎捕画眉鸟5只);

(2)非法狩猎罪(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两罪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处理结果: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指出,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两罪,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法定刑更重,

且猎捕画眉鸟5只的数量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从一重罪处断,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六、结论

本文通过对使用捕鸟网构成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结合2022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第一,关于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形态。非法狩猎罪在犯罪形态上应定性为情节犯,而非单纯的行为犯或结果犯。

"情节严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成立要件,其内容包括行为要件(使用禁用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和结果要件(数量、价值),

在不同案件中呈现不同组合,兼具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某些特征。

第二,关于2022年司法解释的实质影响。2022年解释通过取消单一数量门槛、增设行为要件独立入罪路径,

实质上降低了对使用禁用工具狩猎行为的追诉门槛,而非提高了入罪标准。

"2022年解释出台后入罪门槛整体提高"的执法误区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关于"狩猎"行为的法律定义。架设捕鸟网本身即构成"使用禁用工具狩猎",

不论行为人是否已从网上摘取鸟类,均不影响非法狩猎罪的成立。鸟类被捕鸟网缠绕的那一刻,狩猎行为即已完成既遂。

第四,关于"护农目的"的抗辩。行为人出于"保护农作物"目的架设捕鸟网的,"护农目的"是犯罪动机而非犯罪故意,

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

捕鸟网的功能是捕获而非驱赶,选择使用捕鸟网本身就说明行为人对捕获鸟类持放任态度。

护农目的既无法排除行为故意,亦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

第五,关于禁用工具的实质认定。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防鸟网""驱鸟网""隐蔽缠绕物"等工具名称的规避策略,

应当确立"功能实质+名称外观"双重检验标准,综合考量工具的实际物理特征、实际使用方式、造成的客观危害,

而非机械地以工具的标称名称作为唯一判断依据。

工具的名称不决定其法律性质,工具的结构特征和实际功能才决定其是否属于禁用工具。

第六,关于罪名适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的保护对象不同,应当准确界分。

两罪可能发生竞合时,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使用捕鸟网构成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应当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结合2022年司法解释的规定,

准确把握犯罪形态的多元化表现,合理界定"狩猎"行为的范围,正确处理"护农目的"抗辩,

并应对实践中工具名称规避策略,确保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有效打击。

在生态文明建设日益深入的背景下,野生动物保护刑法的准确适用,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转自:https://mp.weixin.qq.com/s/qA_URJH9mGkRwdK4y3k5NQ